【賀】本所田勝侑律師及吳珮芳律師為當事人獲行政訴訟勝訴
高雄許先生於退伍後再次入伍服役,卻遭國防部以不法函令刪減優惠存款。提起訴願卻遭駁回,委任本所田勝侑律師、吳珮芳律師向國防部提起行政訴訟,歷經將近一年的訴訟後,最終獲法院勝訴判決,撤銷國防部不當刪減許先生優惠存款的處分。
在退撫基金收支缺口日益擴大的難題下,政府為兼顧財政及招募,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按修正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合計數額,未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按原核計數額發給;超過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調降方式如附表四。」
本件許先生第一次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伍金」並辦理優惠存款,卻遭國防部不當引用上開規定調降其按月支領之優存利息,致其個人權益受損。
本案爭點在於:「二次服役的再入營人員,第一次退伍時辦理優存而按月支領之優存利息,究竟可否依修正後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予以調整?」
該項規定乃係針對支領退休俸且辦理優存者為其規範對象,並非所有支領優存利息者均適用,許先生第一次退伍時係支領退伍金,應不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亦在109年度年訴字第12號判決理由書中敘明:「於核算退休俸時,不得將兩段服役年資併計,卻將非本於第二次退伍支領退休俸之退除事實而辦理優存所支領之每月優存利息,並同第二次退伍支領之退休俸,依修正後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與以調降,其取捨間顯見失衡,是被告依修正後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調降原告本於第一次退伍支領退伍金之退除事實而支領之每月優存利息,其適用法律,自有違誤。」
*全案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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